沧州外经-沧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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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○○三年第2号令 关于修改《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》的决定
时间:2013-07-03   点击:(4490)


 

         近来,我派往阿联酋等海湾国家的劳务人员经常反映,他们抵达驻在国后常常遇到许多始料不及的问题,如:工作内容与出国前了解的情况不一,甚至无劳可务;雇主不能按合同规定为我劳务人员办理长期工作签证并承担费用;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等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,一些在国外仅能靠小本经营维持生计的华侨,却在国内虚夸自己的财力和在当地的社会关系,他们本无力为我劳务人员安排工作,却花言巧语,大肆招募,其目的是骗取高额的所谓"前期费用"。而一些国内公司急于求成,盲目轻信,草率签约,致使上当受骗之事时有发生,公司声誉、财产和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因此受到严重损伤。
 
  为规范经营秩序,防止外商和中介商行骗,维护我国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
  一、有关部门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部[1997]外经贸合发第803号《关于重申严禁以"外派劳务"等名义向境外派遣女青年从事色情服务的通知》的规定,并重申严禁向美容美发厅、迪厅、酒吧等服务娱乐场所派遣女性劳务,严禁派遣女性劳务从事推拿按摩业务。向外派遣女性劳务时,必须明确境外工作的地点、性质、雇主背景。
 
  二、派出的劳务人员均应持有驻在国政府签发的有效工作签证,不得持旅游签证或访问签证出境受雇于外方业主,
 
  三、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,所收费用应用于劳务人员的组织和管理,不得替雇主及中间商向劳务人员收取所谓的"前期费用"或"培训费用"等,防止诈骗我劳务人员钱财事件的发生。
 
  四、严格执行我部《关于加强我国驻外使(领)馆经商参处(室)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规定》([1999]外经贸合发第332号)。企业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前必须征得我驻外使(领)馆经商处(室)的书面同意。
 
  请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尽快将此通知转发给所属外经企业,并遵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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